第二条 济南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全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和从事旧货业以及旧货流通业的企业及团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国家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开发、利用和旧货以及旧货流通的方针政策,为再生资源行业、旧货业和协会会员服务,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联合,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群体优势,提高本行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使本行业能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促进经济繁荣。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的活动,为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供销社、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地址设在济南市山大路26号(济南市再生资源总公司),邮编:250100 。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对再生资源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令、法规,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要求,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调查了解旧货流通实际,研究旧货流通规律,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旧货流通模式,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为旧货流通企业的实际运作提供指导。
(六)帮助单位会员做好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好行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经济协作;
(五)关心支持再生资源事业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可被特聘为顾问或名誉会长。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济南市供销社审查并经济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对本会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济南市供销社审查并经济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供销社审查并经济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济南市供销社审查并经济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协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济南市供销社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济南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对理事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济南市民政局。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协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协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济南市民政局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协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济南市民政局和市供销社组织的财务审计。协会会长在任期间,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会长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协会会长失职,导致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协会财产损失的,会长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及其增值,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五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六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济南市供销社审查同意,并报济南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济南市供销社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济南市供销社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济南市供销社和济南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宗旨相关的事业。Kaiyun 开云Kaiyun 开云Kaiyun 开云